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运城购房后房地产商不按合同履行其义务的问题。主要问题是,我16年9月份在运城购买了一套47平的小公寓,合同约定交房日期是16年12月31日,但是到现在也没有收房。但在这期间还有其他几个问题,大约有几点,1当时购房时说房子的水电都是民用,现在水是民用,电是按商用电收费的,联系了房地产商,其表示现在就是这情况不接受也得接收;2我所购买的小公寓是精装修,当时看到的样板间和现在预计交房的差距较大,房地产商回复说是成本超支现在只能是这样,如果不愿意可以退房或帮忙转卖;3交房时房间里的家具家电都没有,说是为了方便我们看清楚地板和墙面的装修情况,需要我们签字收房后才能把家具家电装上。4收房时有个契税,听说是自己交到政府相关税收部门的,现在房地产商要求我们直接交到他这边,不交不让收房,只有收据,没有发票;5晚交房一年,没有任何赔偿,但合同中写的清清楚楚,晚交房当以相关比例进行赔偿的。现在房地产商表示公司没钱,不会给赔偿。6还有一点是我当只购房时该房地产商售楼部表示我个人是单身购房要交60%,该售楼人员表示这个运城当地的政策,因为我长期在外地,对运城该政策不熟悉,后经了解根本没有该政策要求,我怀疑这是欺骗销费者行为。 |